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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拟规定:受害人遇到“分手暴力”可申请法院保护
昨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孝林在作关于《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时说,法院在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审理中,如存在“分手暴力”的行为,法院有必要对被害人采取保护措施,包括以裁定的形式采取措施,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
家庭暴力一直是社会普遍存在和关注的问题。据统计,浙江2008年至2010年上半年,每年有关家庭暴力的信访占全部信访的14.5%左右,家庭暴力投诉成为妇女信访的重要内容之一。
张孝林说,另外据有关部门统计,全省公安部门每年接处家庭暴力案件报警2万余件,近3年,全省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刑事犯罪案件1700余件,其中涉嫌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案件占96%。家庭暴力行为的存在,严重伤害了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身心,损害家庭和谐,影响社会安定。
到底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家庭暴力呢?根据《条例(草案)》规定,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即为家庭暴力。
对此,《条例(草案)》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省人大在调研中发现,在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受威胁、精神受控制的情况,甚至存在典型的“分手暴力”现象,严重影响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因此,法院有必要对被受害人采取保护性措施,包括以裁定的形式采取措施,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确保讼诉程序的顺利进行。”张孝林认为。
同时,《条例(草案)》还规定,法院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时,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已经发生家庭暴力或者存在现实而迫切的家庭暴力危险的,可以依家庭暴力受害人的申请,依法作出民事保护裁定。
(摘自《浙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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