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9月03日 星期五
朗读

维权才能维稳
改“劳动教养”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的立法,未能如一些人的期望按计划在十届人大期内完成。
我们怎样判定一些人的行为及一些社会现象的性质,我们对这些行为及现象在立法决策上给予什么样的回应,支撑我们的制度设置与改进的理念是什么?这在中国转型的今天,应认真予以考虑。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们的社会所缺乏而需要构建四种机制,这就是权益保障、诉求表达、利益协调、矛盾调处机制。有了这四种机制,权利得以认可、尊重和保护,诉求可以经由有制度保障的路径通达于当政者和社会,利益纷争可在法治的框架下协调裁处,使冲突有可能化解,这才是从根本上致社会于和谐、稳定的良方。
如果说劳教或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是“行政处罚”,就要考虑什么样的行为必须处罚。许多我们曾经认为是有害社会的事,今天看来并不有害;一些选择了与社会主流中人不同生存方式的人,如果他们没有其他伤害他人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不是一定要对他们用强制的方法予以改过?特别是事实已经证明强制的方法对改过并无实效。
在法治国家,决策立法的第一要义是须以认可、尊重和保护人的权利为主旨;对人的处罚,对人的权利的“限制”和“克减”都应以是“必须的”和“无可替代”的为前提条件。第二是须有中立的司法,遵从预设的程序裁判;司法对权利被侵有救济功能。其他,才是一些具体的标准、规定,程序和技术性安排——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制定是这样,其他法律的制定也是这样。
法治国家要的是良法,恶法因与法治的原则和理念相悖,应为每一个公民时时警惕。
——资料来源:《瞭望》 cr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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