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3日 星期二
朗读

婺城区法院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
公诉机关和被告人均可发表量刑意见
本报讯(通讯员 吴挺笑)近日,婺城区法院2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与以往法庭审判不同的是,这次的庭审中纳入了公诉人和被告人的量刑意见。
被起诉的被告人是44岁的程某,婺城区雅畈镇人,多年来一直从事房屋装修工作。7月31日,程某在装修雇主家吃晚饭,其间,他喝了一瓶“红石梁”啤酒。晚上7时许,程某驾驶着他的三轮载货摩托车准备回家,行至婺城区境内的桥岭线时,与戴某推行的独轮车发生了碰撞,造成戴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严重交通事故。
知道自己闯下大祸后,心虚的程某随即驾车逃离现场,被他撞伤的戴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金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程某属酒后驾车,在行驶过程中没有及时注意前方的道路情况,疏忽大意,而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8月1日上午,在交警部门口头传唤下,程某自行前往交警一大队归案。
与以往审判不同,在审判长作出宣判之前,这次庭审多了一项量刑辩论程序。“下面进入法庭辩论阶段,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和量刑辩论。”公诉人辩论之后,审判长又说:“由被告人发表量刑意见。”程某为自己辩论:“我已经认识到错误,请法庭从轻处理,判处缓刑,出来后好好表现,尽快偿还剩余赔偿款。”最后才是审判长宣判。
据悉,自10月1日全国法院全面试行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改革以来,婺城区法院刑事案件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引入量刑建议,充分发挥法庭查明量刑事实的功能,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保障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充分参与量刑的权利。从试行开始至今,在婺城区法院引入量刑建议宣判的40余件案件中,公诉机关和被告人对判决结果均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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