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7月14日 星期三
朗读

《会计法》问答
1.《会计法》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本法的立法要达到的目的有五项: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会计法》适用哪些范围?
答:适用《会计法》的单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3.哪些单位应设置会计账簿?
答:所有独立核算单位(包括报账制的非独立核算单位,不包括经批准的个体户)都要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4.《会计法》中单位负责人的法定含义是什么?
答: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5.谁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答: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6.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是什么?
答: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最基本的职责。
7.哪些是属于会计人员?
答:会计人员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所设置的会计机构中,或者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中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机构负责人,以及具体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师、会计员和出纳等。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总会计师也属于会计人员。
8.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主体是谁?
答: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主体是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
9.会计资料是指哪些资料?
答:“会计资料”是指记录和反映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活动的专业性会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书面会计资料。
10.会计凭证包括哪些?
答:“会计凭证”是指记录经济业务发生和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按其填制程序和用途,可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11.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哪些?
答: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12.《会计法》对会计工作的主管和管理部门有哪些规定?
答: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13.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行业会计制度具体办法或补充规定有什么要求?
答: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14.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制定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有什么要求?
答: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15.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谁来制定并公布?
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具体来说就是指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发布或者会同其他部门联合制定发布的,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会计工作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16.哪些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即会计核算内容)?
答: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17、《会计法》对会计年度是怎样规定的?
答:《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18.《会计法》对记账本位币有什么规定?
答: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19.《会计法》对各单位的会计资料有什么要求的规定?
答: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20.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该如何处理?
答: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2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该如何处理?
答: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予以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22.《会计法》对会计账簿登记有什么规定?
答: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3.会计账簿核对有什么规定?
答: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会计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24.对会计处理方法有什么规定?
答: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25.会计处理方法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答:会计处理方法的具体内容包括: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原则和方法,外币折算处理方法,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存货计价会计处理方法,长期投资会计处理方法,折旧提取方法,坏账损失提取和核算方法等。
26.什么是或有事项?
答:所谓或有事项,是指目前尚不能确定其最终结果是有利还是不利的事情。或有事项的最大特点是具有不确定性,即该事项的最终发展,到底是造成损失还是带来利益,目前还无法确定。
27.对或有事项的说明有什么规定?
答: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28.财务会计报告签章有什么规定?
答: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29.对会计记录使用文字有什么规定?
答: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30.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有什么规定?
答:会计档案按照其发挥作用的时间长短,将其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31.企业会计凭证保管期限是几年?
答: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为15年。
32.企业会计账簿保管期限为几年?
答:总账(包括日记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簿,为15年;其中日记账的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为25年;固定资产卡片为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5年。
33.企业财务报告类保管期限为几年?
答:财务报告类(包括各级主管部门汇总财务报告):月、季度财务报告(包括文字分析),为3年;年度财务报告(决算,含文字分析),为永久。
34.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银行余额调节表和对账单的保管期限为几年?
答:会计移交清册,为15年: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为永久;银行余额调节表和银行对账单,为3年。
35.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是几年?
答: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各种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传票汇总表,保管期限为15年。
36.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账簿保管期限为几年?
答:总账,为15年;明细分类、分户账或者登记簿,为15年;现金出纳账、银行存款账,为25年;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明细账(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37.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告类保管期限为几年?
答: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决算为永久;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月、季报表,为5年,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期限为2年。
38.会计档案保管期满后,按什么程序销毁?
答:第一,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第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第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