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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7月14日 星期三

朗读

《会计法》问答(一)


    77.会计人员在哪些情况下不得取得或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答: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除了述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78.对因违法违纪行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只受到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行政处罚的人员,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什么规定?

  答:从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计算,五年后方可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79.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如何进行工作交接?

    答: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80.《会计法》中规定的法律责任有哪几类?

    答:《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中,主要是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两类。行政法律责任按照其责任形式可以分为两类,即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81.行政处分包括哪几种形式?

  答:在会计法中对于行政处分的规定,只限于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按照《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规定,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8种形式。

  82.会计法中行政处罚措施主要有哪些?

  答: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及法定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给予的制裁措施。在会计法中,出现的行政处罚措施主要有,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罚款、吊销会计从资格证书等。

  83.有哪些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答:(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84.什么是伪造会计凭证?

  答: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编制虚假的会计凭证的行为。

  85.什么是伪造会计账簿?

  答:伪造会计账簿是指不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伪造或者变造的虚假会计凭证填制会计帐簿,或不按要求记账,或者对内和对外采用不同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计算依据登记会计账簿的手段,制造虚假的会计账簿。

  86.什么是变造会计凭证、变造会计账簿?

  答:“变造会计凭证”是利用涂改、挖补或者其他方法改变会计凭证的真实内容的行为,如将原始凭证的数量、单价、金额进行涂改;“变造会计账簿”是指利用涂改、挖补或者其他手段改变会计账簿真实内容的行为。

  87.什么是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答: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时不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而是根据虚假的会计记录编制或者利用各种手段伪造、虚构实际中并不存在的情况,隐瞒本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或者经营情况,并将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提供给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

  88.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89.隐匿与非法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90.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本规定基本上的适用对象是单位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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