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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类别:金华市
 所属地:金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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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9月02日 星期三

朗读

商家私设“不准泊车”标志牌占道


    近日,有不少市民向本报反映,私自摆放的“不准泊车”禁停标志牌泛滥兰溪市区街头。部分商家为了一己私利,擅自“圈地占道”,在不同程度上使市区停车难问题加剧。

    昨天,记者在兰溪市区中山路上看到,该路段交通十分拥挤,道路一侧划定了停车位,但是临街的商家却“圈地占道”,私自放置一些“不准泊车”的禁示牌,除了自己和客户可以停车外,禁止他人停车。记者目测了一下,该路段三分之二的停车位都被商家私自占用,想找个停车位还真不容易。

    记者将车靠向该路段一家厨卫商店时,店主以为记者是前往选购电器的,正要招呼。但当记者表明只是希望能将车停在这里时,遭到了拒绝。“这里不好停车的,你停前面去。”当记者问及为何不能将车停在这里时,店主答不上来,一味催促记者开车离开。

    市民刘先生住在中山路临街楼上,他想起前几日发生的一件事情就很生气。那天下午2点左右,他将车停靠在路边的停车位上,刚把车停稳,楼下一店面房业主就把刘先生喊住,并指着停放在停车位上的两块黄色禁停标志牌说:“没长眼睛吗?这里不让停车!”刘先生一听十分生气,反驳道:“我就在这栋楼上住,再说这里也不是你家的地方,你凭什么不让停车?”

    记者在现场采访了几位市民,他们都对商家的行为感到十分不满。市民田先生认为,临街的停车位是公用的,任何人或单位都没有权利“霸占”。李女士则认为,目前市区公共停车位越来越紧张,如果这些私自设置的“特殊车位”继续存在,将会使市区停车难问题更加严重。

    记者调查发现,在市区和平路、中山路、商业街等路段,私设禁停标志牌的现象也比较多。

    据了解,根据《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销道路停车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机动车在道路停车位内停车。兰溪市交警部门表示,绝大部分临时停车位属于交警部门划定的临时停车地点,是利用公共资源建成,不可能属于商家私有,当然也不存在商家“买下停车位”的可能。部分商家禁止不消费市民在门前临时停车地点停车或私自制作“禁止泊车”等标志牌占用停车位是非法行为。 (摘自兰溪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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