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4月2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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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城法院受理首起证券网络纠纷案
本报讯(记者 周玉南 通讯员 涂子洪 吴挺笑)近日,婺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徐某诉被告浙商证券金华某营业部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徐某要求被告赔偿损失30537.71元。这是该院受理的首起以证券公司为被告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2008年8月29日,徐某在被告浙商证券金华某营业部开户的股票,被湖北武汉魏某等人在武汉市汉阳区某网吧内利用电脑连接证券交易网络窃取,使其在2个多小时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6万多元。
徐某认为,按证券交易所的职责和交易规则规定,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应及时提出报告和采取有效措施,徐某股票账户在短短2小时内,被犯罪分子反复买卖达50多笔,属很不正常证券交易行为,而证券营业部却未发现。证券营业部存在过失导致徐某造成经济损失,证券经营部需要对此进行赔偿。
法院将择日对该案进行审理。 cra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