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6月22日 星期二
朗读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今年有变化?
2010年7月起,可购买大额补充保险;2011年1月1日起,将实施普通门诊统筹(报销)
本报讯(记者 吕薇薇 通讯员 陈平飞)日前,婺城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组织召开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会议,重点解读了今年出台的有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政策,并要求各乡镇(街道)劳管站工作人员明确新政策的重点、亮点,把宣传工作做到位。
据了解,从2010年7月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购买城镇居民大额补充保险。大额医疗补充保险每份80元,医疗费用保险额度8万元,居民可购买多份,累加计算医疗费用保险额。购买后可享受两方面的待遇,一是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报销待遇。在一个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住院和特殊(慢性)病种门诊,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并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补充保险支付;二是可享受“二次补助待遇”。在一个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的住院和特殊(慢性)病种门诊,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充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不含转外地就医个人先自负部分)超3000元部分,由大额医疗补充保险基金予以补助:2010年起连续购买的,补助40%;2011年起连续购买5年以上的,补助40%。
新政策还提出,为系统建立门诊统筹制度,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在实行特殊病种门诊、慢性病种门诊统筹(报销)的基础上,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普通门诊统筹(报销)。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资金中支付。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资金与个人按比例承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1000元。
如想更详细地了解以上政策,可拨打金华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咨询电话0579-82050607进行咨询,或者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进行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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