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02日 星期三
朗读

婺城审结首例股东申请公司解散案
日前,婺城区法院依法对原告张某、黄某与被告金华市泰丰汽车美容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某、赵某等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金华市泰丰汽车美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丰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解散。
2007年2月,泰丰公司成立,注册资本为10万元,其中王某投资4万元、黄某、张某各投资1万元,另两名股东共投资4万元。同年3月,泰丰公司的五位股东形成了一份公司章程,按注册资本追加出资到100万元。事后,由于黄某未按公司章程约定足额出资,泰丰公司曾于2008年9月向婺城法院提出诉讼。经法院调解,明确由黄某于2008年12月1日前给付泰丰公司出资款77 000元。泰丰公司成立后,由大股东王某具体负责公司的经营。2008年6月1日,王某、黄某、赵某、张某等确定泰丰公司最迟在2008年年底前关停。2009年1月1日起泰丰公司开始停业。2009年3月,张某、黄某以大股东王某滥用股东权利,自行停止泰丰公司经营活动,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婺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和泰丰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23 000元及利息损失。后张某、黄某于2009年6月12日申请撤诉。2009年8月,张某、黄某再次向法院提出诉讼,但到9月份再次申请撤诉。不久,张某、黄某又以公司无存在必要等为由提起公司解散之诉。在庭审中,原、被告及第三人均明确表示,泰丰公司已没有必要再存续下去,泰丰公司已不再经营。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黄某作为泰丰公司的股东,两人的出资额占泰丰公司出资额的20%,具备请求解散泰丰公司的诉权。泰丰公司经营至2008年6月1日,股东会确定该公司最迟在2008年年底前停业。事实上该公司也已不再经营,现公司已无经营场所。泰丰公司的股东股东间对立明显,处于不可调和的状态,公司的管理经营陷入僵局,泰丰公司已具备了解散的法定条件。泰丰公司的全部股东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通讯员 林 榕 应 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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