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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婺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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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类别:金华市
 所属地:金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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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7月17日 星期五

朗读

有关户籍问题,你了解多少?


婺城公安分局户籍民警为你释疑解答

 

    一、公民从事有关活动,公安机关不出具户籍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七十七条规定,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应当按规定使用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公安机关不出具户籍证明。

    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自从院校所在地迁出户口后,应当在户口迁移证有效期内到迁往地公安机关及时办理落户手续,落户手续分别按以下情形办理:

    1、入学前户口属本市区范围内的(包括婺城、江南、金东,下同)毕业生落户: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如:原户口簿)落户于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现家庭所在地。

    2、入学前户口非本市区范围内的毕业生落户:

    (1)其就业单位有集体户的,凭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用人单位录(聘)用证明(包括住址情况)等材料落户于单位集体户。已通过市、区人才交流中心的(就业报到证、就业协议书已由人才交流中心收),也可以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毕业生报到介绍信、用人单位录(聘)用证明(包括住址情况)等材料办理落户。

    (2)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或者有直系亲属可以挂靠的,凭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或毕业生报到介绍信、户口迁移证、用人单位录(聘)用证明、本人房产证或者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等材料,落户于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或者有家庭户口的直系亲属处。

    (2)其就业单位无集体户,且在市区无合法固定住所、无直系亲属可以挂靠的,可凭市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集体户挂靠接收函》、毕业生报到介绍信、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用人单位录(聘)用证明等材料,申请落户于市人才交流中心的集体户。

    三、银行业务办理中涉及的身份核实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银发(2007)345号]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明确,银行办理业务进行联网核查时,对于身份证件号码不存在、身份证件号码存在但与姓名不匹配或反馈照片不相符的,可要求客户出示居民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等其他有效证件。经佐证,相关居民身份证确属真实证件的,银行机构应留存相关证件复印件,并继续办理相关业务。对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银行机构也可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具进行鉴别。如经鉴别相关居民身份证确属真实证件,银行机构应继续办理相关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和省公安厅杭银发(2008)212号文件规定,银行办理业务要求客户提供居民身份证,银行可以通过联网核查、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具鉴别居民身份证的真实性。在核实公民身份信息时,有关单位对身份证真实性有疑义的,可凭介绍信和有关证明商请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居民身份证真伪鉴别,公安机关鉴别确认为伪证的,出具《居民身份证鉴别书》。

    四、关于分户

    按照省公安厅《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二条规定,分户坚持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先分割,后分户原则,未分割的,不予分户。目前房屋登记未开始的地方,省、市公安机关与国土部门正在协调解决办法,但上述原则规定不会改变。

    五、收养问题

    按照民政、公安、司法、卫生、计生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民发[2008]132号文件《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依据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办理公证手续后,依照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落户。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依照该通知规定办理收养证后,再办理落户手续。

    六、购房户口迁入问题

    房屋所有权人出售房屋,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应当将其户口迁往现住地;购房人已入住的,应迁入现住地。这里提醒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要对户口迁移作出安排,有个约定,以使双方共同遵守。(婺公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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