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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委员不赞成免除75岁以上死刑
“如果同情老年人,就免除75岁以上死刑,这是以人情代替法律。为什么年纪大了就不应该有死刑?”2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进行二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审判的时候满75周岁,就可免死刑,对受伤害的人,造成了不可补救的后果的人,体现不出法律公道。
范徐丽泰委员说,希望这次修改能够平衡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残忍的手段”如何确定?实际上,特别残忍的手段不致人死亡,而致人重伤,无法过正常的生活,残忍的程度是更甚。从立法的逻辑来看,是有问题的,我们要敬老的话,?“从轻处罚”已体现。
“审判有一个很长的过程,如果用了什么方法,可以让他刚到75周岁才审,怎么办?”范徐丽泰认为,现在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等等。年满75岁的人可以身体健康、心智正常,是不是可以考虑犯罪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于死刑。
仅仅“手段特别残忍”还不能够防止这些人钻空子。李连宁委员举例,一位老人本来想烧这家人的房子,结果没想到造成了整栋大楼,甚至是一条街的火灾,造成了几十人、上百人的死亡,怎么办?手段并不残忍,就是划了一根火柴,那么还是可以不死,虽然也是致人死亡了。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应更周严一些,尽管在适用这种除外条款情况很少很少,但是立法上要周密。建议修改为,“但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除外”。
“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宜在法条上明确确定下来,可以作为一种理念,在司法实践当中掌握,从裁判情节上和裁量上予以考虑。”全国人大代表韩青梅认为,法律面前提倡人人平等,虽然年龄大了,但是犯罪的恶性并不见得降低,特别是现在犯罪的手段非常多,生物、科技的手段非常多样化,通过一个案例可以树立一个正确的价值观,要考虑对社会的影响,它是一种规制、治理。“一个案例的判决对社会的进步是否有推动作用,不宜只考虑一个个体的危害性,因为其年龄大了,恶性程度降低,这样容易被一些组织利用老年人的心理进行犯罪。”
(据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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