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8月31日 星期二
朗读

《浙江省消防条例》9月1日正式施行
出租房有火灾隐患最高罚两万
本报讯(见习记者 徐逢迅 通讯员 赖雪莱)昨日,记者从婺城消防大队了解到,《浙江省消防条例》将于201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介绍,出租房是火灾隐患较高区域,但因人员流动频率高,较难管理。针对这一情况,《条例》明确规定了出租人和承租人相应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其中,《条例》规定,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出租的居住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出租人是单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是个人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婺城消防大队有关负责人提醒,有房屋出租的广大市民或单位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有关规定,抓紧进行自查,发现有火灾隐患的提前排除,同时要在出租房内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逃生绳等。出租方不可擅自改变房屋建筑结构,擅自用易燃木板随意分隔,在租赁房屋时要严格控制出租居住房屋的居住人数。此外,出租房的居住间内不得设置灶间,不得使用明火,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和燃气管线、超负荷使用大功率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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