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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9月14日 星期二

朗读

“低价处理”能否享受“三包”待遇?


商家:需明示“处理品”、“等外品”等属性;买家:应保存好消费单据

 

    “前几天,我在一家小超市购买了一双球鞋,结果才穿4天就断底了。昨天,我把鞋子拿回小超市,老板却说‘低价处理’的鞋子不能‘三包’。”昨天下午,家住罗店镇的何女士给本报新闻热线82225333来电反映。

    何女士说,上周一,她到市区走亲戚,路过城郊接合部一小超市时,发现超市门口贴了一张“通知”,称该超市准备关闭,所有商品低价处理。在“低价促销”的吸引下,何女士进入超市逛了逛,随后看中了两双球鞋。经试穿,何女士觉得两双鞋子的脚感都挺舒服,价格也确实便宜,其中一双15元,另一双25元,于是掏钱买了下来。没想到,15元的鞋子,她才穿了四天鞋底就断裂了。为此,何女士特意尝试着折了折另一双未使用的鞋子,结果“只折了三四次,鞋底就出现裂纹了”。

    气愤之余,何女士于9月12日赶到了这家小超市,要求退还这两双鞋子。对此,超市老板娘表示拒绝。老板娘的理由冠冕堂皇:“我卖给你的鞋子是‘处理品’,国家规定‘处理品’不享受‘三包’待遇。”更让何女士懊恼的是:“我们农村人,买点小东西都不讲究小票、发票之类的。当时买鞋,我都不记得自己是否拿过小票,所以当老板娘得知我拿不出购物凭证时,甚至说了一句:‘这鞋也不是我独家有的,你连证明都拿不出,谁知道是不是从我家买走的?’”

相关说法

    消保委:“处理品”、“等外品”需明示

    昨天下午,记者就此采访了金华市消保委的工作人员。对方表示,消费者在购买低价商品时,必须确定该商品属降价、打折的性质,还是商品本身存在质量瑕疵,属“处理品”、“等外品”的情况。如果属于前者,商家对该商品应当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义务以及其他责任(其中,鞋子的“三包”规定是:7天包退、15天包换、30天包修);若属于后一种情况,则该商品不享受“三包”待遇。

    当然,该工作人员还作了说明:“对于有质量瑕疵的‘处理品’、‘等外品’,经营者销售时应该明示处理的真实原因,同时应当按照价值规律和等价交换的原则,降价出售。若未作明示,消费者仍可要求商家承担相应的‘三包’责任。不过,消费者所购买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一般需要凭购物单据主张自己的权益,一旦无法提供购物单据,同时销售方(或生产方)又无法确定时,会很难挽回自己的损失。”(记者  姜景芳  通讯员  徐旭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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