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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04日 星期三

朗读

本是亲生骨肉 如今对薄公堂


赡养问题起争端,百岁老父状告七旬女儿

 

    “由大女儿分期支付老人因雇佣保姆而产生的费用,此后,由大女儿承担老人雇佣保姆费用500元/月。”随着法官的话音落地,一场父亲告女儿的官司算是告一段落。走出法院的大门,百岁老人的心头却没有一点点的喜悦。本是亲生父女,因为赡养费,却不得不对簿公堂,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百岁老人姓陈,早年生育有四个子女。2005年3月,其子女经家庭协商签订了《家庭协议》。协议规定父亲的房子归大女儿所有,条件是由大女儿服侍父亲过老。事后,老人按约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2005年9月,老人雇佣了一保姆服侍其生活起居。到今年7月为止,保姆费2.8万元均由老人自行支付,大女儿不愿承担。另外,该房子的物业费也一直由老人承担。老人一气之下,于不久前将大女儿告上法庭。

    老人认为,因大女儿未履行《家庭协议》有关规定才致使他雇请保姆照顾,应当由大女儿支付历年及日后的保姆费;而且房子已经过户给大女儿,那么物业管理费理应由房屋所有人即大女儿承担。

    大女儿则认为,赡养父母天经地义,她一直尽赡养的责任,但赡养父母的条件是父母无收入或其收入不足维持其生活,而父亲有退休工资及存款,足以支付保姆费及物管费。大女儿认为《家庭协议》中的“服侍过老”,其真实意思是由她照顾、孝顺父亲,而且她也一直在履行该约定,只是后来因为其它原因聘请保姆,且父亲在之前支付的保姆费也不是负债支付,以前的她应尽的赡养也已经履行完毕,以后她仍愿意照顾原告,若父亲的收入不够其支出,她也愿意支付剩余费用。同时,大女儿还称物业管理费应由房屋使用人承担,而房子也是父亲一直在居住,且该费用也已经支付,不存在返还。

    案件审理中,婺城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从人情常理出发,认为当事双方都年事已高,各有难处,此案也只是家庭内部矛盾,如果双方能各退一步进行和平解决,才是最好的解决途径。经过主审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耐心调解,最终双方各让一步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由大女儿分期支付老人2009年7月前因雇佣保姆而产生的费用2.8万元;若大女儿按期履行,老人放弃1万元。自2009年11月起,由大女儿承担老人雇佣保姆费用500元/月,于每月的30日前给付当月款项。

    编后语:在这一案件中,原告的老人已一百多岁,被告大女儿也已年近七旬,本来两人都该是享受天伦之乐的年纪,而现在两老人却对簿公堂,无论从经济上还是精神上来讲都是一大沉重的负担。自然界尚有乌鸦反哺、羔羊跪乳,何况人乎?

  记者  胡文英  通讯员  吴挺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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