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4月08日 星期四
朗读

倒卖香烟贪微利不懂法律进铁窗
可以把本地的香烟拿到外地去卖吗?当然不可以!但江西人刘军就偏不信这个理,为了能从每条香烟赚取5元的差价,他打起了倒卖香烟的主意。日前,经婺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刘军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9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家境殷实的刘军是名铁路工人,因为工作原因,经常帮别人带东西回家乡,带一两条香烟那更是常有的事。时间长了,刘军想到:要是可以从外地带来大量的香烟,然后在家乡出售,从中赚取差价,这买卖不是挺划算的吗? 2009年11月25日,刘军准备购入在家乡销量比较好的硬壳芙蓉王香烟。为此,他跑遍了多家香烟店,以每条210元的价格购入硬壳芙蓉王香烟共计309条,并准备将香烟带回江西南昌以每条215元的价格进行销售。结果,他梦想中的这笔买卖还没到江西就破灭了:11月26日凌晨,刘军在杭金衢高速金华市入口处被查获归案,全部香烟被查扣。经查,这些香烟全部为真品卷烟,价值共计6万余元。
在看守所的刘军懊悔地说,自己根本不知道私运香烟是件犯法的事情,只是觉得在金华收购的香烟相对便宜,如果运回来卖的话,可以赚些钱。我国《烟草专卖法实施》中明确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不能贪图便宜而接受来路不明渠道的货物。刘军既没有取得烟草专卖的许可证,也没有烟草运输的准运证,还异地收购本地销售,不仅违反了《烟草专卖条例》,还触犯了刑法,理当严惩不待。
检察官手记:近年来办理的涉烟类非法经营案件主要集中在两类:一类是无经营许可证和准运证的“私烟”,另一类就是非法经营假烟。检察官在办理案件中发现,大部分犯罪嫌疑人不懂法,尤其不理解《烟草专卖条例》。烟草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只有经过批准,获取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对之从事诸如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批发、销售等经营活动。没有经过批准而擅自予以经营的,就属于非法经营,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刘军买卖的虽然是真烟,但已经破坏了正常的烟草专卖管理制度,仅为每条5元的差价,却换来高墙内的度日如年,真是得不偿失。
(通讯员 陈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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