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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浙江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级民主监督组织,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在乡镇(街道)纪(工)委的指导和村党组织领导下对村级事务实施监督,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期举行,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村务监督委员会因故未能选举产生的,由村级党的纪检组织(委员)临时代行村务监督职能。
第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不断创新和完善村级民主监督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制,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保障基层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职能应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监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至5名成员组成,其中主任1名。主任一般由村党组织成员或党员担任。
第六条 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纳入村务监督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村务监督委员会可以下设村务公开、“三资(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程项目等若干监督小组。
第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依法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
(二)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
(三)热心本村公共事业,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四)能正常履职。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应有熟悉财务管理的人员。
第八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除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村党组织成员本人外,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文书、村报账员不得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及其下设机构的人员。
第九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员资格终止,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有关程序补选新的成员:
(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测评中信任票数达不到应到会人数一半的;
(二)任职期间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三)存在其他不宜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情形的。
第十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罢免和补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执行情况,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情况,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情况,村级各项收支、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村务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村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履行创业承诺、辞职承诺等情况进行监督;
(三)支持和配合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等村级组织正确履行职责,引导村民支持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等村级组织的工作,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四)主动收集并认真受理村民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五)及时向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纪(工)委反映村干部违纪违法问题、村级事务管理违纪违规问题等。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依法依规对村务活动进行监督,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列席村党组织召开的涉及村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大开支以及其它事关村民切身利益的有关会议;向村干部和村民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掌握村务的决策和管理执行情况;
(二)质询权。对村务事项和村干部履职情况开展询问质询,要求村干部作出解释;
(三)审核权。对村务、财务公开情况和财务报账前的原始凭证进行全程跟踪审核;
(四)调查权。根据村民意见建议或工作需要,对村务事项开展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五)建议权。围绕村务事项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建议村民委员会就有关问题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履行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各项监督职责,积极完成村党组织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监督的其他事项;
(二)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正确行使职责,不直接参与村务的决策、管理和执行,不干涉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正常工作;
(三)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反映问题;公道正派,不假公济私,不滥用监督权力;
(四)积极参加村党组织、乡镇(街道)、上级有关部门等组织的有关活动;
(五)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带头遵守村规民约。
第五章 辞职承诺
第十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时,候选人及自荐人应作出辞职承诺,当选者逐一签订《辞职承诺书》,并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承诺任期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辞去现任职务。
(一)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支持党委和政府决策部署的;
(二)不能正确履行监督职责,严重影响村级班子、村民团结或村级工作的;
(三)不能充分履行监督职责,村级事务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
(四)煽动、组织或参与集体上访、无理上访的;
(五)长期外出或身体状况不佳,严重影响工作的;
(六)其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第十五条 辞职承诺制度的基本程序参照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村干部辞职承诺制度的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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