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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类别:金华市
 所属地:金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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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9月28日 星期二

朗读

婺城规划分局就《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答记者问(一)


    问:《条例》有何亮点?

    答:《条例》有八大亮点。

    一是将我省在城乡规划编制领域的创新实践纳入法制化轨道

    《条例》在立法过程中全面梳理了我省近年来开展的城市群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等规划编制创新实践,并进行了规范。如明确了县(市)域总体规划和县城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的关系。肯定了城乡规划部门与相关部门协同推进专项规划编制的工作方式,并明确了专项规划在规划许可中的作用。

    二是提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队伍建设的要求

    《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并肯定了通过在市辖区、开发区(园区)和乡镇设立规划派出机构,加强规划集中统一管理和服务能力的做法。这充分体现了省人大、省委和省政府对加强规划工作的殷切希望,也体现了从《城市规划法》到《城乡规划法》对乡镇规划工作进行强化的需要。

    三是全面规范了“阳光规划”制定

    《条例》在法律层面肯定了我省实施“阳光规划”的成功经验,并进一步规范了实施规划许可批前公示、批后公布制度,对规划工作的公开透明提出更高要求。

    四是完善了上位法在规划管理中的一些盲区

    《条例》明确了对城市、镇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和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规定,让这些区域的规划管理更加有法可依。

    五是建立了层级有序的规划监管机制

    《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建设项目分级规划选址制度,并对明确省级规划选址的重点项目范围、合理界定上下级管理事权提出进一步深化的要求。《条例》还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强化层级督察力度。

    六是减少了规划部门自由裁量权

    《条例》对规划许可变更,特别是对使用国有土地出让土地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的变更作了进一步严格规定。《条例》还对违法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做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表面上看是限制了规划部门的自由裁量权,但真正意图是防止个别开发单位利用制度上的不完善,对官员进行“公关”,谋取不正当利益;也防止个别地方领导牺牲城市整体、长远利益来寻求局部、短期的经济发展或者解决某些局部矛盾,从而换取所谓的政绩。这些规定能够减少规划部门非正常的工作压力,使之有一个“减压阀”以更好地保护我们的干部职工。

    七是对规划工作效能提出了更高要求

    《条例》对办理违法举报、处置违法建设的各个环节都提出了明确的时间要求,并明确了政府、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各个职责,防止推诿拖沓。这些规定使得社会对规划工作的监督更加有据可循,也对各级规划执法部门提出了更规范与严格的要求。

    八是针对规划管理中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制度创新

    《条例》针对建筑用途规划管理这一难点问题,在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竣工规划核实和用途变更许可等方面作出了规定。《条例》还针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问题,在规划条例设定、分别规划许可的条件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当然,这些规定相对还比较原则,还需要各地在实践中不断细化完善。

    问:如何全面贯彻实施《条例》的各项工作?

    答:《条例》今年10月1日就要开始正式实施。省厅要求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领会《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并向社会做广泛宣传。要抓紧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努力营造有利于《条例》顺利实施的社会氛围。

    一要进一步大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各地要按照这次会议的部署,全面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活动。为帮助正确理解和适用《条例》,我厅正在与省人大法工委共同起草《条例》释义。这次会议后,我厅还将分期组织《条例》专题培训,培训对象包括全省各级城乡规划部门、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和乡(镇)政府负责人及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等。今年9月,我厅将与省人大共同召开《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媒体以及标语牌、宣传栏、专题讲座、现场咨询等多种宣传方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和城乡规划知识,使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条例》、准确理解《条例》、正确应用《条例》。各级城乡规划部门、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要将学习《条例》与日常工作相结合,增强广大干部职工运用《条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要进一步健全各项配套制度。《条例》在《城乡规划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城乡规划管理制度,如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分级管理制度、规划许可公示制度、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制度、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等。为了更好地落实这些重要制度,我厅正在抓紧做好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样本制定、《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修订、建筑用途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制定、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范围文件代拟等工作。各地要认真做好配套制度的制定工作。首先,要抓紧对以前制定的有关城乡规划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废止或修改与《城乡规划法》和《条例》相抵触或不相适应的规定。这项工作要在10月1日《条例》实施前完成。其次,结合自身实际,深化细化《条例》相关规定,制定实施意见或操作规程,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行为。此外,还可根据需要制定实施性技术规定,以便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实施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三要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体系。《条例》总结近年来我省城乡规划工作实践,建立了由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群规划)、设区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以及相应层次的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构成的,适应我省发展需要的城乡规划体系。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加快完善城乡规划体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县(市)域总体规划等法定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工作,当务之急是要按照今年4月经省政府同意,省建设厅和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完善县市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工作的通知》要求,抓紧做好县(市)域总体规划的上报审批工作。要依据县(市)域总体规划,大力推进县市域交通、给排水、电力、燃气等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和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要结合“十二五”规划,加快近期建设规划的滚动编制。要加大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力度,严格执行控规备案制度,切实提高控规覆盖率和编制质量。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加快小城镇特别是中心镇建设发展的要求,加快完善中心镇总体规划,有条件的中心镇,要按照小城市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要深化完善乡、村规划,积极培育中心村,尽早完成全省所有规划保留村的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四要进一步加强规划实施管理。各地要以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为契机,借助《条例》实施的有利条件,进一步理顺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进一步推行“阳光规划”,严格执行规划许可公示、听证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权限、情形和条件实施规划许可,不得超越权限进行规划选址,不得增设许可情形和条件,许可内容要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以及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要严格执行出让土地不得改变用地性质、提高容积率等规定,保障社会公平正义。要充分发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作用,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联动机制。要畅通举报、控告渠道,认真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坚决制止和惩戒违法建设、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保证规划实施的严肃性。要及时总结和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问题,深刻吸取复议、诉讼案件的教训,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今年适当时候,省厅将组织《条例》实施专项检查,各地要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一)继续按照区域统筹、城乡统筹的理念,加快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是抓好跨区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省厅将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力争使《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2010-2020年)》尽快批准实施。要将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作为全省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的纲领,按照规划确定的“三群四区七核五级网络化”的省域城镇空间结构,在下一层次的规划中进一步细化落实好省域重大基础设施布局、产业发展空间、生态保护空间和重要资源保护控制区域。继续抓好《浙中城市群规划》的编制工作,力争早日批准实施。要加强跨区域空间规划实施机制研究,探索建立上下级政府和相邻区域的政府在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保护、相邻地区重大建设等方面的协调机制。

    二是巩固和完善城乡全覆盖的总体规划编制创新。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