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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细则(试行)一
第六章 监督内容和程序
第十六条 对村务决策的监督。
(一)对村务决策的监督内容主要是:监督村务决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是否公平合理。村务决策前,村党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可委托村务监督委员会就决策事项收集征求村民的意见建议。
(二)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违反决策程序、违背公平合理的决策,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指出并要求村民委员会纠正。
(三)对村民委员会的决策、决定有原则性不同意见时,村务监督委员会可建议提请村党组织或乡镇(街道)协助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四)对依法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村民委员会不召集或擅自作出决定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
(五)对村党组织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违反决策程序、违背公平合理的决策,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向乡镇(街道)党(工)委和纪(工)委反映并协助纠正。
第十七条 对村务公开的监督。
(一)监督村务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村务公开的内容包括:村干部工作分工、职责、任务和报酬补贴情况,财务收支情况,集体资产状况,固定资产租赁和企业承包情况,集体资产处置情况,征用、占用土地补偿及使用情况,土地确权情况,村内工程、投资项目及大额开支情况,村内“一事一议”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情况,上级下拨的各类专项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帮扶、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使用情况,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情况,宅基地审批情况,村干部联系困难户、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新增文明户等情况,集体机动地的发包情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情况,种粮直接补贴情况,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等。
实行点题公开制度,对村民关注的热点问题、久拖不决的难点问题、权力制约的重点问题以及与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可根据村民的要求和申请实行公开。
(二)监督村务公开时间是否及时。一般的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公开上季度村务事项;涉及集体财务来往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在下月10日前公开;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应及时公开。
(三)监督村务公开形式是否科学。按照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通过村务公开栏、广播、电视、网络、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等有效形式公开。
(四)监督村务公开程序是否规范。村务公开的基本程序是: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法规、政策和村规民约的有关要求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或事项;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务公开具体方案或事项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在公开内容上签署意见或盖章,重大或有争议的事项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
(五)对公开事项存有疑义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和处理。
第十八条 对资金管理的监督。
(一)对资金管理的监督内容主要是:监督村级财务委托代理制度、财务收支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备用金制度和财经纪律执行情况等。村务监督委员会参与制订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二)对财务支出的审核。对小额支出的审核:小额支出由经手人在票据上写明用途与证明人共同签字后,交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字盖章后,交由村审批人签字,报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机构审核入账报销。对大额支出的审核:大额支出项目实施前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决策,村务监督委员会按照本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监督。大额支出由经手人在票据上写明用途与证明人共同签字后,交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字盖章后,交由村审批人签字,报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机构审核入账报销。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审核票据时,对手续不完备的票据应退回整改,手续完备后方可签字盖章;对确认不合理的开支可以拒签。对有争议的票据,村务监督委员会可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未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字盖章的票据,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机构不得入账报销。村务监督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予审核签字盖章,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报销的,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机构可凭有关决议予以入账报销。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应按照《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对资产资源管理的监督。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级集体投资经营情况和集体土地、房屋、山林、矿产等资产资源处置实行全过程监督。
(一)监督资产资源处置决策。资产资源处置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村务监督委员会按照本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监督。
(二)监督资产资源处置程序。按规定应实行招投标的资产资源处置项目应进行招投标。村务监督委员应监督资产资源处置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时向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纪(工)委反映招投标违规违纪行为,并协助进行调查。
(三)监督资产资源处置后的财务收支。资产资源处置完成后,村务监督委员会应按照本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对资产资源处置的收益,村务监督委员会应督促及时纳入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工程从立项、招投标、质量验收到资金预决算及支付等进行全过程监督。
(一)监督项目立项是否科学、民主。工程建设项目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决策应科学、民主,村务监督委员会按照本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监督。
(二)监督项目是否按规定实行招投标。对按规定应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村务监督委员会应监督招投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时向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纪(工)委反映招投标违规违纪行为,并协助进行调查。
(三)监督标后管理是否严格。禁止任何形式的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禁止随意变更工程设计。
(四)监督工程建设质量是否合格。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参与工程建设质量验收,监督工程建设质量是否合格。
(五)监督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和支付是否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按照本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和支付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村干部的监督。
(一)督促村干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及时完成村级创业承诺。
(二)督促村干部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三)发现村干部在村务管理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向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纪(工)委反映。
(四)协助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纪(工)委开展对村干部的述职述廉、民主评议和考核测评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实施监督时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收集民意。根据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事项,围绕村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或根据村党组织、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纪(工)委的要求,通过上门走访、个别约谈、议事日、民情恳谈等形式广泛收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确定监督事项。
(二)调查分析。围绕监督事项开展调查,了解、核实相关情况,查阅、收集有关资料。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及时将工作建议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
(三)监督落实。根据调查的结果,提出监督意见,明确分工,认真细致、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四)通报反馈。通过公开栏、召开会议、个别反馈等形式及时公布监督结果,对村民的询问质疑作出解释说明。
第七章 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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